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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對熱電聯産的優惠政策
2015-06-29 10:52:09|點擊次數:

1987年頒布的能源法中規定,電力公司必須收購熱電廠的電力産品,其電價和收購電量以長期合同的形式固定。

1998年美國燃氣在熱電聯産發電量1950億千瓦時,占熱電聯産總發電量的64%,燃煤熱電聯産占總發電量的17%,可再生能源占13%。在美國燃氣熱電聯産比例如此之高,是因為他們感覺到燃機電力建設成本低、建設時間短、污染低、能量轉換效率高、開停容易、便于調峰、布局靈活等一系列優點。

美國助理國務卿Dan.W.Reicher宣布了到2010年使CHP容量翻番的目标,這就是說在2010年前再增加4600萬千瓦裝機容量的小型熱電聯産能力,達到全美總發電能力的14%,而到2020年則達29%。

2001年5月,布什政府公布其國家能源政策,其中承認了熱電聯産的重要地位。在該能源政策中寫道"熱電聯産技術的效率可以達到80%甚至更高。除了可以帶來環境上的收益外,熱電項目可以提高效率、節約成本,可以廣地運用在工業鍋爐、能源系統和小型的建築物規模應用上。

CHP是一種清潔、高度可靠的分散式能源技術,可減少輸配電損耗,減少建設輸配電線路高昂開支。"

對于發展熱電聯産的優惠政策的建議具體集中在三點:

(1)給予熱電項目減免10%的投資稅;

(2)縮短熱電資産的折舊年限;

(3)使熱電項目獲得經營許可證的程序簡單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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